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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三官方2023-01-31 16:05

自觉在大局下行动******

  作者:兰琳宗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民主生活会,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自觉在大局下行动,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地方利益服从国家整体利益,不断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切实做到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各项事业。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增强大局观念”,要求“自觉从大局看问题,把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思考、定位、摆布,做到正确认识大局、自觉服从大局、坚决维护大局”。党中央提出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其中之一就是“大局意识”。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来说,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各领域各岗位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考校着党性觉悟,也是必须遵守的纪律规定。特别是当前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任务艰巨,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更加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善于在大局下开展工作,既登高望远、掌握主动,又脚踏实地、奋进拼搏,不断打开事业发展新天地。

  牢记“国之大者”,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国之大者”关乎发展全局、事业根本。党员干部要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关注党中央在关心什么、强调什么,深刻领会什么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利益、什么是最需要坚定维护的立场,始终做到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时刻把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事关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放在心上,做到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党奉献。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经常同党中央对标对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及时校正偏差,不打折、不变通、不走样。

  坚持算大账、算长远账,不打小算盘、不搞小聪明。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地方利益要服从国家整体利益。自觉在大局下行动,要求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抓落实,善于算大账、总账、长远账,不能只算地方账、部门账、眼前账。要站在党和国家大局上想问题、看问题,着眼于党和国家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来权衡利弊得失。无论综合性决策还是专项性决策,都要找准在全局中的合理定位,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有的放矢,把情况看清、看准、看透,并积极考虑全局需要,决不能只顾当前、不计长远,只打自己的小算盘,损害全局利益。

  既为一域增光,又为全局添彩。自觉在大局下行动,不是不顾实际,机械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而是善于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开动脑筋、主动作为、大胆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真正让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坚决克服空喊口号、机械执行、消极应付等不良倾向。以“一盘棋”思想达到“一子落”带动“全盘活”,实现“立足全局谋一域、干好一域促全局”。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要带头在大局下行动,更加自觉把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中谋划推进,始终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忠实履行职能职责,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来谋划和开展各项工作。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坚决纠正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存在的政治偏差,督促推动党员干部在新征程上牢记“国之大者”,善谋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敢于担当、积极作为,造福人民、赢得民心。(兰琳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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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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